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焦波涛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刑初54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波涛,男,汉族,1988年7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广饶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李秀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波涛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波涛及其辩护人李秀英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焦波涛以发裸照为由将其前女友董某威胁至广饶县李鹊镇前大张村焦波涛维修部,期间被告人焦波涛对董某实施殴打,并以发裸照威胁索取董某人民币4480元。经鉴定,董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广饶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波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波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敲诈勒索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是否构成犯罪不清楚。辩护人李秀英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波涛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焦波涛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一、指控被告人焦波涛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和拍裸照的目的是为了阻止被害人和其分手。在本案中,被告人焦波涛起初并不知道被害人的帐户中有钱,拘禁被害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勒索财物;二、指控被告人焦波涛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综观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为强行索要被害人的财物而对被害人实施了威胁和胁迫的行为;三、被告人焦波涛具有坦白情节,其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四、本案属于婚恋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存在过错;五、被害人名下的信用卡交由被告人焦波涛持有,后两人共同消费支出使用,被害人向被告人焦波涛转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综上,被告人焦波涛犯非法拘禁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开始,被告人焦波涛与董某相处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初,董某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45中国银行的信用卡(信用额度2万元)交由被告人焦波涛持有,该信用卡与董某的支付宝连接,两人共同消费使用。自2016年4月至11月,董某从该信用卡中消费5笔,共计1645.72元,每月还款时,由被告人焦波涛将其两人所消费支出的款项交于董某还款处理。2016年10月下旬,董某向被告人焦波涛提出分手,被告人焦波涛误认为董某是开玩笑;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焦波涛从董某的手机中发现董某与另一男子在一起的裸体照片后,才意识到董某提出分手是真的,并通过微信将该裸体照片发给董某,以把裸体照片打印发给董某的单位同事相威胁,让董某到被告人焦波涛在本村经营的车辆维修部商谈、处理解决问题。次日18时许,董某驾驶鲁E×××××白色朗逸轿车到了该维修部,被告人焦波涛从董某驾驶的车辆内将董某的手机和皮包拿到房屋内,随后用手打了董某的脸几巴掌,强行让董某脱光身上的衣服,并将董某穿的一件白色上衣撕烂,后拿马扎吓唬董某不许动,用董某的手机拍了四张裸体照片发到自己的手机上。再次日(即28日)零时许,被告人焦波涛接110电话谎称自己在辛店,随后将董某推到鲁E×××××白色朗逸轿车前排副驾驶座上准备驾驶车辆离开,待被告人焦波涛返身锁房屋门时,董某趁机逃跑,被广饶县公安局出警的民警解救,同时将被告人焦波涛抓获归案。期间,被告人焦波涛对董某实施殴打,致董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董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11月27日18时至次日零时许,董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焦波涛对董某实施殴打,并以发放传播董某的裸体照片为由,迫使董某从个人手机支付宝中先后二次转入被告人焦波涛名下工商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4480元(2680元、1800元),据为己有。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焦波涛与被害人董某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焦波涛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董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另偿还所欠被害人借款36400元,已赔付完毕,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波涛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被害人董某陈述及其出具的证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信用卡已出帐单查询,证人高某证言,广饶县公安局发、破案及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复制手机中的裸体照片及转帐详情、(广)公(刑)伤鉴(法临)字[2016]29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饶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焦波涛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波涛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在得知被害人提出分手时,为了继续与被害人交往相处,采取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拍裸体照片传播的方式,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4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波涛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波涛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焦波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焦波涛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波涛与被害人确系男女朋友关系,至案发时双方已经交往相处五年之多,被害人办理的信用卡交被告人焦波涛持有,与被害人的支付宝连接,两人共同消费使用。被告人焦波涛与被害人交往相处期间,虽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在生活中共同消费支出,但被告人焦波涛采取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拍裸体照片传播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448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波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小立人民陪审员  李士功人民陪审员  马曰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