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进冬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陈进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民终2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号商住楼**栋*层商业2。法定代表人:马良,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进冬,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东大梁西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进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5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被上诉人陈进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不支付陈进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000元。事实和理由:陈进冬于2016年6月1日到我公司从事业务经理工作,入职时填写了入职表。2017年1月18日,陈进东未提交辞职报告即自动离职,给我公司的经营业务造成巨大困难。我公司认为陈进冬入职时填写的入职表可以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且我公司在陈进冬离职时,已向其支付50000元的补偿,该补偿金额远高于双倍工资,故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认定事实不清。陈进冬辩称,不同意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入职表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我在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即应当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50000元,并非支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应当在本案中处理。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不支付陈进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进冬于2016年6月1日到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业务经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月18日陈进冬离开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法院庭审中双方确认陈进冬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另查明,2017年2月23日陈进冬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1.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补缴陈进冬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的社会保险保险费;2.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陈进冬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5000元;3.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陈进冬业务提成35000元;4.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陈进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2017年3月20日,仲裁委作出水劳仲裁字[2017]第11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陈进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000元(5000元×6月)。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与陈进冬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书面通知陈进冬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对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陈进冬拒绝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庭审中,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称陈进冬入职时填写了入职表,但未向法庭提交有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入职表,入职表的具体内容也无从考察,故对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陈进冬填写入职表可以视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支付陈进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一审法院庭审中,双方确认陈进冬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此工资标准支付陈进冬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2759元(5000元/月×6个月+5000元/月÷21.75天×12天)。因陈进冬对仲裁裁决的二倍工资30000元无异议,一审法院确认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须向陈进冬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陈进冬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00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进冬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与陈进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即应当依法支付陈进冬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主张陈进冬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即为劳动合同,但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法庭提交有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入职表证实该主张,一审法院依此判决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陈进冬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新疆爱尚疆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王 晴审判员 胡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瞿佩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