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泽书与李兵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书,李兵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371号原告:王泽书,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被告:李兵苟,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王泽书与被告李兵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王泽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泽书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滕黎黎人民陪审员 梁江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沈维维书 记 员 罗永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