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肖邦法与王文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邦法,王文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76号申请执行人:肖邦法,男,1958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王文耀,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邦法与被执行人王文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文耀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邦法与被执行人王文耀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肖邦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果夫书 记 员 周训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