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程剑锋、刘国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剑锋,刘国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程剑锋,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刘国方,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剑锋与被执行人刘国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4执1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