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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文辉、王凯利等与王先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辉,王凯利,王先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841号原告马文辉,男,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王凯利,女,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先西,男,汉族,53岁,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马文辉、王凯利与被告王先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文辉、王凯利撤回对被告王先西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