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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梁汉贤、梁喜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汉贤,梁喜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梁汉贤,男,1969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梁喜俊,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22刑初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喜俊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梁喜俊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喜俊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的账户(账号:19×××13)存款2594.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