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广学与孟凡友秦丽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广学,孟凡友,秦丽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590号原告:韩广学,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文苹,女,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系韩广学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涛,蛟河市黄松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凡友,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明,蛟河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丽红,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系孟凡友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明,蛟河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广学与被告孟凡友,秦丽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韩广学个人财产隐私,经韩广学申请,本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广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文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丽红及孟凡友与秦丽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广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韩广学与孟凡友、秦丽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由孟凡友、秦丽红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2016年间孟凡友、秦丽红多次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名,向韩广学借款累计63万元,后经韩广学多次向其索要,秦丽红、孟凡友都以各种借口推脱。韩广学无奈,2016年11月13日,韩广学与孟凡友、秦丽红协商决定,孟凡友、秦丽红将其所有财产中的一部分,位于黄松甸镇西山小区24-101号402.24平方米越层房屋,以99万元的价格卖给韩广学。因孟凡友、秦丽红欠韩广学63万元的借款,韩广学再次给付孟凡友、秦丽红36万元人民币购房款。2016年11月15日,韩广学与孟凡友、秦丽红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孟凡友、秦丽红用韩广学给付的购房偿还了孟凡友、秦丽红原欠银行35.3383.83万元贷款(本金35万元、利息3383.83元),韩广学与孟凡友、秦丽红共同到银行进行了还款,剩余6617元由孟凡友、秦丽红收存,孟凡友、秦丽红于当日即将房屋交付给韩广学。孟凡友、秦丽红辩称:孟凡友、秦丽红因做生意需要,先后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3月4日共五次向韩广学借款现金人民币共计63万元,有孟凡友、秦丽红为韩广学出具借条5份。后因孟凡友、秦丽红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清偿上述借款。2016年11月15日,孟凡友与韩广学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孟凡友将其所有的位于蛟河市黄松甸镇西山小区24-101号建筑面积为402.24平方米越层房屋一座以99万元的价格卖给韩广学,由韩广学替孟凡友偿还其欠黄松甸信用社贷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3383.33元,孟凡友、秦丽红欠韩广学借款63万元,韩广学再给付孟凡友、秦丽红剩余购房款6617元,韩广学于2016年11月15日向黄松甸镇信用社偿还孟凡友、秦丽红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3383.33元。孟凡友、秦丽红将房屋交付给韩广学,2016年11月16日韩广学的妻子和孟凡友、秦丽红共同到白石山林业局基建房产处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上述房屋现已变更到韩广学的妻子芦文苹名下。从以上事实来看,孟凡友、秦丽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买卖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孟凡友、秦丽红以合理的价格出卖自己所有的财产,该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该房屋买卖协议成立并生效后,孟凡友、秦丽红履行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义务,孟凡友、秦丽红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或是可撤销的行为。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须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现韩广学和孟凡友、秦丽红共同到白石山林业局基建房产处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上述房屋现已变更到韩广学妻子芦文苹名下,依法取得了该房屋产权证书,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因此孟凡友、秦丽红认为,韩广学与孟凡友、秦丽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请依法判决,保护交易安全。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5年至2016年,孟凡友、秦丽红共计在韩广学处欠款人民币63万元。2016年11月13日,孟凡友、秦丽红与韩广学协商决定,将其所有的位于蛟河市黄松甸镇西山小区24-101号402.24平方米越层房屋,以99万元的价格卖给韩广学。2016年11月15日,韩广学与孟凡友、秦丽红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因孟凡友、秦丽红尚欠韩广学63万元欠款,故韩广学再次给付孟凡友、秦丽红36万元人民币购房款。韩广学与孟凡友、秦丽红一起到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松甸支行偿还了孟凡友的贷款本息共计353383.33元,剩余6617元孟凡友、秦丽红留存。孟凡友、秦丽红于签订协议当日即将房屋交付给韩广学。(2017)吉028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事实中载明“2016年11月16日,孟凡友与芦文苹签订赠予协议,约定孟凡友将蛟河市黄松甸镇西山小区24-101号402.24平方米房屋自愿赠与芦文苹,双方到吉林市白石山林区公证处对上述事项予以公证,芦文苹于上11月16日持公证书到白石山林业局基建房产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上述房屋已变更到芦文苹名下。”本院认为:韩广学孟凡友、秦丽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韩广学与孟凡友、秦丽红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韩广学负担25元,孟凡友、秦丽红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