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维菊、杨泽平与何焕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菊,杨泽平,何焕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200号原告:王维菊,女,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玲,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泽平,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玲,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焕彬,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3号。负责人:罗宗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菊、杨泽平与被告何焕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菊、杨泽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王维菊、杨泽平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维菊、杨泽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维菊、杨泽平负担。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华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