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玉刚与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刚,何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501号原告:张玉刚,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余庆县。被告:何艳,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张玉刚与被告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玉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刚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玉刚承担。审判员 聂国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