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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与安徽省惠乐美商贸有限公司、刘朝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安徽省惠乐美商贸有限公司,刘朝彬,刘朝宽,刘军,安徽广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586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青年路861号。负责人:张传磊,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惠乐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朝彬,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朝宽,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军,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安徽广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人民中路与黄湖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与被告安徽省惠乐美商贸有限公司、刘朝彬、刘朝宽、刘军、安徽广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5元,减半收取2958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犇审 判 员  李芳侠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