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8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闵传琴与何建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传琴,何建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897号原告:闵传琴,女,汉族,1955年11月6日出生,住广水市。法定代理人:何某,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闵传琴丈夫。被告:何建平,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水市。原告闵传琴与被告何建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闵传琴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闵传琴承担。审判员  孙桃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世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