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法堂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法堂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6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法堂,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农民,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法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永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栾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法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马法堂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J×××××银灰色富士达面包车,沿濮阳县濮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濮阳县龙碑北边300米处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法堂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法堂供认不讳,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查获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法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马法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法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23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