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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廖晓蓉申请执行文兴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晓蓉,文兴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廖晓蓉,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1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文兴康,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仪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在廖晓蓉申请执行文兴康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兴康应给付廖晓蓉生活帮扶费10000元,从2014年5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500无至能独立生活为止(每年12月底前付清当年的费用),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兴康外出务工下落不明,银行查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廖晓蓉申请执行文兴康离婚纠纷一案,至2016年12月30日前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58000元,申请执行人廖晓蓉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廖先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庆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