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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580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章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刘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谭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