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580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章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刘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谭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