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典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上城元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上城元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肖保成、郭德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典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上城元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上城元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肖保成,郭德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民初2399号原告:宜宾市典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吉祥名都小区8幢1单元4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52197554U。法定代表人:严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仕兵,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710819528。被告:四川上城元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918229585。法定代表人:肖保成。被告:四川上城元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上力理想城5栋6楼35、36、3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735401594。法定代表人:肖保成,执行董事。被告:肖保成,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告:郭德春,女,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强,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920649253。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211573100。原告宜宾市典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上城元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上城元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肖保成、郭德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宜宾市典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宾市典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市典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0元,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原告宜宾市典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