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罗思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罗思敏,女,1983年11月18日,汉族,京泰路中新花园3号华敏小吃,被执行人:陈荣华,女,1981-6-7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2017)桂0502执109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050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