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牛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石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被执行人石某某,女。被执行人牛某某,男。被执行人牛某某,男。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牛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2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