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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梅与杨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梅,杨洪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876号原告:马梅,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杨洪涛,男,195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马梅与被告杨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马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马梅负担。审判员 戎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雅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