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洞口县永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永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邓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803号原告:洞口县永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东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雷能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晖,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晓云,男,1979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洞口县永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洞口县永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永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9元,减半收取计6189元,由原告洞口县永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尹 良代理审判员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张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