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喜友与吕昭君、赵中华、李美芝、张磊、张苗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友,吕昭君,赵中华,李美芝,张磊,张苗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974号原告:王喜友,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昭君,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赵中华,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美芝,女,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磊,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苗苗,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友与被告吕昭君、赵中华、李美芝、张磊、张苗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喜友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以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喜友负担。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