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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喜友与吕昭君、赵中华、李美芝、张磊、张苗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友,吕昭君,赵中华,李美芝,张磊,张苗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974号原告:王喜友,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昭君,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赵中华,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美芝,女,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磊,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苗苗,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友与被告吕昭君、赵中华、李美芝、张磊、张苗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喜友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以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喜友负担。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