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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圣煌时代台球中心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马家堡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圣煌时代台球中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马家堡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9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圣煌时代台球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号楼。法定代表人宋鹏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灿,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笑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马家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17号楼。法定代表人石大伟,主任。上诉人北京圣煌时代台球中心(以下简称圣煌台球中心)因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马家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马家堡街道办)违法行政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作(2016)京0106行初2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圣煌台球中心向一审法院诉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67号院地下一层房屋(以下简称涉案地下室)是该中心从北京辰宇实业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租赁的,该中心对涉案地下室享有合法使用权。2016年8月15日,马家堡街道办未履行任何合法程序、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冲入涉案地下室向墙面喷了多个“关”字,马家堡街道办所使用的自喷漆十分劣质,影响了该中心员工的身体健康,严重侵犯了该中心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马家堡街道办2016年8月15日滥用职权向圣煌台球中心租赁房屋墙面喷漆行为违法,诉讼费由马家堡街道办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圣煌台球中心不是被诉行为的相对人,亦非涉案地下室的所有权人,与被诉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圣煌台球中心的起诉。圣煌台球中心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是涉案地下室的承租人,拥有对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权,马家堡街道办的行为对上诉人使用房屋产生严重影响,上诉人与该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等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圣煌台球中心不是被诉行为的相对人,亦非涉案地下室的所有权人,与被诉行为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其原告主体不适格,起诉已不符合法定起诉条��,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圣煌台球中心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圣煌台球中心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元审判员 徐 宁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贯志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