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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晓东、梁永鈦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金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东,梁永鈦,金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32号申请执行人梁晓东,男,汉族,1983年生,大专文化,城镇居民,住大姚县金碧镇。申请执行人梁永鈦,男,汉族,2012年生,城镇居民,住大姚县金碧镇。被申请执行人金成,男,汉族,197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被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简称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光明,职务,经理。地址:楚雄市胜景路汇东胜景。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平安财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职务,经理。地址: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区。关于申请人梁晓东与被执行人金成,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安财保公司纠纷一案,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金成,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安财保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梁晓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安财保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现金成赔偿部分标的12096.81元,案件受理费204.90元,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执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包显金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