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春艳与陈士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艳,陈士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3352号原告:夏春艳,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黑龙宫镇。被告:陈士海,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黑龙宫镇。原告夏春艳与被告陈士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夏春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春艳负担。审判员 孙 晓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杨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