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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春艳与陈士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艳,陈士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3352号原告:夏春艳,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黑龙宫镇。被告:陈士海,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黑龙宫镇。原告夏春艳与被告陈士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夏春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春艳负担。审判员 孙 晓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杨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