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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罗笺、向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笺,向长平,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罗笺,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向长平,男,生于1954年6月25日,土家族,巴东县农业局退休干部,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建军(系被告向长平之妻),生于1961年8月1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笺与被执行人向长平、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长平、谭建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罗笺借款本金121680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谭建军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向长平长期下落不明、躲避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向长平的工资全额冻结,因被执行人向长平债务多,相关权利人已就预期执行款达成执行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罗笺同意按执行分配方案执行,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