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崔亚妮与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亚妮,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陕032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崔亚妮,女,汉族,居民,住岐山县。被执行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肖玉龙,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亚妮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履行了本案应支付崔亚妮工资44300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60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凤人仲案字(2017)1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王 宇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