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辖终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城市快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蒲友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35号四川省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城市快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街2号华业广场809室。法定代表人:姜筱文,董事长。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友虎,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上诉人成都市城市快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蒲友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9216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市城市快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上诉称,因被上诉人的受伤地点为“二环高架路由科华立交方向往人南立交方向”,故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成××武侯区,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原审原告蒲友虎诉请的用人单位,即成都市城市快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故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成都市城市快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