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申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赵秀华、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秀华,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3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秀华,女,194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代理人林道泉,男,194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秀华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熙春路10号。法定代表人林国安,局长。再审申请人赵秀华因诉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邵武市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7行终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秀华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将被申请人邵武市人社局与人保公司、邵武汽车服务站三家单位之间办理保险业务交接手续的《执行闽政(1995)37号文件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审定表》(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待遇审定表)认定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工龄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认为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和原二审裁定,判令被申请人依法纠正、补发申请人八年工龄的社保退休工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申请人赵秀华因认为被申请人邵武市人社局根据离退休人员待遇审定表计发其退休保障待遇错误,而起诉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予以纠正。经查,申请人自1996年起,即接受根据离退休人员待遇审定表所确定的10年工龄计发的退休保障待遇,其若认为被申请人对其相关退休保障待遇计发错误,应在法定最长五年期限内起诉。但是,申请人迟至2016年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原二审裁定以申请人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秀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秀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