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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3447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3447号原告: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水秀花园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魏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钊,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慧,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