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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督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华、洪小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洪小军,徐冬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浙0109民督255号申请人:陈华,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洪小军,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徐冬良,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人陈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洪小军、徐冬良于2015年6月30日向申请人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还款日期为同年7月29日前。借款到期后,此款申请人经多次催讨至今无果。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洪小军、徐冬良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的附收据的借条一份。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洪小军、徐冬良归还所欠申请人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19200元(时间24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并由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洪小军、徐冬良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陈华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19200元,共计59200元。申请费427元,由洪小军、徐冬良负担。被申请人洪小军、徐冬良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举证的,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孔伟芳书 记 员 王知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