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文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彦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彦,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平山县人。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晋州市看守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静海、王杰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文彦为挣取代办费,从2013年初至2014年6月先后担任平山县宏运农业专业合作社、平山县合顺种植专业合作社、平山县汇昌种植专业合作社、平山县融汇种植专业合作社、平山县祥泰种植专业合作社、平山县鑫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平山县众缘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平山县聚丰农业专业合作社、平山县汇融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平山县鑫海农业专业合作社、平山县佳田农业专业合作社、平山县顺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平山县苍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后改为平山县顺利贸易有限公司)的代办员。被告人刘文彦在担任上述合作社代办员期间,通过散发宣传材料、向群众介绍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加入合作社的好处,以较高利息及奖励为诱饵,吸收群众在上述合作社存款。经统计,被告人刘文彦共帮助上述合作社吸收187人次存款达2061161元,除退还259100元外(其中刘文彦个人垫付198100元,部分款项为代办费),尚有1802061元不能退还。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文彦到平山县公安局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逯书常、杨某、杜某、曹某、王某2、赵某、封某、齐某等人关于通过被告人在合作社存款情况的陈述,各合作社给各存款人出具的凭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平山县宏运农业专业合作社、平山县合顺种植专业合作社、平山县汇昌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十三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被告人刘文彦作为代办员,为各合作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属自首,案发后能垫付退还部分公众存款,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未退的本金应继续追缴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二、对各合作社未退的1802061元,被告人刘文彦负连带退赔责任,依法追缴返还各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