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冰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冰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744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闯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冰冰,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冰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7月20日向其下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