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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宝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河,孙铭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86号申请执行人胡宝河,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孙铭志,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宝河与孙铭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胡宝河申请执行要求:孙铭志给付胡宝河房屋使用费8.8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孙铭志下落不明。我院手续查封孙铭志名下机动车,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将孙铭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孙铭志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