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建,董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1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被执行人:潘建,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董冬梅,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建、董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235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潘建、董冬梅银行存款9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 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