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0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宝基与查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宝基,查延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1301号原告:安宝基,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武威市人,住凉州。被告:查延保,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武威市人,住凉州。原告安宝基与被告查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因原告安宝基以被告查延保外出无音讯、被告查延保家人要求与其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宝基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宝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安宝基负担。审判长  李秉诚审判员  赵福新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寇明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