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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汇众批发部与被执行人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城关镇汇众商贸批发部,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城关镇汇众商贸批发部(以下简称“汇众批发部”),经营场所:城关街道办事处长新东路,经营者:朱虹。委托代理人:王富军,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雷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汇众批发部与被执行人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汇众批发部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陕1023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雷某于2016年12月19日之前给付原告汇众批发部89200元,自2016年8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被告雷某承担。被执行人雷某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汇众批发部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汇众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雷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汇众批发部与被执行人雷某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雷某应支付申请人汇众批发部货款89200元、利息15074元、受理费1015元,三项共计105289元,被执行人雷某一次性给付执行款98000元,剩余7289元申请人汇众批发部予以放弃,执行费1253元由被执行人雷某承担。现执行款98000元已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汇众批发部领取,执行费1253元由被执行人雷某承担,本案执行终结。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盛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