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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忠宝与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忠宝,翁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1996号原告:夏忠宝,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翁建军,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夏忠宝为与被告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翁建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翁建军分别于2016年3月19日、8月5日向原告夏忠宝借款30000元、20000元,合计50000元,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出具借条2份。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自2016年8月5日起的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建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忠宝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25元,由被告翁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郏笑笑人民陪审员  祝阮琪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