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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永泽、杨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468号付永泽,男,住所地甘州区。杨学明,男,住所地甘州区。本院在执行付永泽与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