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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梁小利与刘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利,刘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138号原告:梁小利,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刘建,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利诉刘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停车费、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车内附属物等共计10000元,后原告梁小利于2017年7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利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小利承担。代审判员  吕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