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商店、赵黎明诉被告王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商店,赵黎明,王洪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366号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商店,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红旗街道育新委。负责人:迟玉香。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黎明,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虎林市西苑社区。原告:赵黎明,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虎林市西苑社区。被告:王洪祥,自然简历不详,住虎林市迎春镇。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商店、赵黎明与被告王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商店、赵黎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商店、赵黎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童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诉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