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兴旺与伏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兴旺,伏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苏兴旺,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锦丰园**号楼。被执行人伏芳芳,女,汉族,平川区原建材厂家属院平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兰州永登法院是申请执行人且正在申请司法救助,等到救助款快到位后再申请执行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