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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25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春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2508号之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对原告江春华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兴余日杂店、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鼎燃具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耀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对原告江春华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兴余日杂店、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鼎燃具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耀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250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0103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春华负担8元,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兴余日杂店负担10元,被告福建省东鼎燃具有限公司负担7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春华负担16元,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兴余日杂店负担20元,被告福建省东鼎燃具有限公司负担14元;”。二、本院2017年7月19日所出的(2016)粤0103民初2508号民事裁定书中的“(2016)粤0103民初2508号”补正为“(2016)粤0103民初2508号之二”。三、本院2017年7月19日所出的(2016)粤0103民初2508号民事裁定书中的“健康权纠纷”补正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 判 长  张智荣审 判 员  冯立斌人民陪审员  姜元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珺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