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25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春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2508号之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对原告江春华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兴余日杂店、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鼎燃具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耀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对原告江春华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兴余日杂店、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鼎燃具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耀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250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0103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春华负担8元,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兴余日杂店负担10元,被告福建省东鼎燃具有限公司负担7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春华负担16元,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兴余日杂店负担20元,被告福建省东鼎燃具有限公司负担14元;”。二、本院2017年7月19日所出的(2016)粤0103民初2508号民事裁定书中的“(2016)粤0103民初2508号”补正为“(2016)粤0103民初2508号之二”。三、本院2017年7月19日所出的(2016)粤0103民初2508号民事裁定书中的“健康权纠纷”补正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 判 长 张智荣审 判 员 冯立斌人民陪审员 姜元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珺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