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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侯锋与袁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锋,袁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967号原告:侯锋,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蔚县。被告:袁高,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治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负责人:张峰,该公司经理。原告侯锋与被告袁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侯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锋撤诉。受理费5359元,减半收取2679.5元,由原告侯锋负担。审判员  张世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洁附件: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