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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建和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和,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10号原告:李建和,男,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涛,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建和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建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李建和负担。审 判 长  高凤英人民陪审员  郑洪娟人民陪审员  许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