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建和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和,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10号原告:李建和,男,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涛,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建和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建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李建和负担。审 判 长 高凤英人民陪审员 郑洪娟人民陪审员 许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