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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7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德荣与邹海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荣,邹海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724号原告:刘德荣,女,汉族,1961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邹海彬,男,汉族,1936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荣与被告邹海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海彬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荣撤回对被告邹海彬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刘德荣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滟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