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德荣与邹海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荣,邹海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724号原告:刘德荣,女,汉族,1961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邹海彬,男,汉族,1936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荣与被告邹海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海彬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荣撤回对被告邹海彬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刘德荣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滟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