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贾传同、王兆金等与王希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传同,王兆金,王希洞,张茂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9民初802号原告:贾传同,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王兆金,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倩倩,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希洞,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张茂进,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原告贾传同、王兆金与被告王希洞、张茂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传同、王兆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倩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希洞、张茂进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传同、王兆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二原告借款65000元,并自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止按照月利率4%计付利息,自2015年4月17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5%计付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7日,被告王希洞向原告贾传同、王兆金借款65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利息每万元每月400元,担保人张茂进,到期后如果不还款,利息按照每万元每月5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迟迟未偿还本息,被告张茂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直借款偿清为止。贾传同、王兆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款条约一份,证明被告王希洞向二原告借款并由被告张茂进对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王希洞、张茂进未作答辩。经本院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希洞与原告贾传同系亲戚关系。2014年6月4日,被告王希洞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贾传同借款,原告贾传同交付被告王希洞现金50000元,其中包括原告王兆金的现金2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经二原告催要,被告王希洞未向二原告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2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希洞作为借款人、被告张茂进作为担保人向二原告出具借款条约一份,该借款条约载明:“甲方借款65000元,利息每万元每月400元。时间两个月。到期一定归还,否则每万元每月利息500元。从签字日起生效。到期后90天内不归还本息,出借方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法律诉讼,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到期后,甲方不还款由担保人归还,担保责任至还清为止。借款人(甲方)王希洞签字按印,担保人张茂进签字按印,出借方(乙方)贾传同、王兆金签字按印,证明人王希征签字按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希洞向二原告借款,由被告王希洞向二原告出具的借款条约予以证实原、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二原告与担保人之间的约定属于连带保证,被告张茂进应当对被告王希洞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王希洞与张茂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于已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希洞、张茂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清原告贾传同、王兆金借款本息65000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逾期,权利人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贾传同、王兆金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王希洞、张茂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西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雅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