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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3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永得、叶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永得,叶鹏,宋露华,王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永得,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叶鹏,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宋露华,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通,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叶鹏、宋露华、王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叶鹏、宋露华、王通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委托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叶鹏名下的高尔夫牌FV7164FG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发动机号为564012,车架号为LFV2B11K1C3225435,核定载客5人,排量为1598ml,仪表显示里程��为45668公里,车辆出厂日期为2012年4月7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5月28日,年检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进行价格评估。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东旧车鉴评2017第TL-ZZF003号评估报告,市场价值为57267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佘黎斌(公民身份号码)以9800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叶鹏名下的高尔夫牌FV7164FG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以9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佘黎斌(公民身份号码),该车辆所有权自车辆交付给买受���佘黎斌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佘黎斌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