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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品与孙华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品,孙华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018号原告:陈品,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孙华东,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品与被告孙华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品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陈品负担。审判员  张立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赫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