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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丽与吕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李红伟,系申请执行人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吕祥,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的张丽申请执行吕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吕祥去向不明,通过查询全国网络司法查询系统、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吕祥所有的宁B****号“丰田”牌汽车和宁B****号“田野”牌汽车(均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位于大武口区怡心花园*幢*单元*号房产已被我院多案查封,暂时没有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吕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202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晓伟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