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世浩与金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浩,金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323号原告:李世浩,男,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徐龙秀、吴琼珠,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学军,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浩与被告金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浩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浩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浩撤回对被告金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64元,减半收取4082元,由原告李世浩负担。审判员 吴霞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