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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世浩与金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浩,金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323号原告:李世浩,男,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徐龙秀、吴琼珠,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学军,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浩与被告金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浩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浩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浩撤回对被告金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64元,减半收取4082元,由原告李世浩负担。审判员  吴霞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晴 搜索“”